Not until the audit report was released ______ of the irregular payments.
正確答案:B
Not until + 時間/事件置於句首時,主句須用倒裝:did the public learn,故選 B。A 錯:未倒裝,違反 not until 置句首的倒裝規則;C 錯:只把動詞提到主語前而未加助動詞 did,屬錯誤倒裝;D 錯:did 雖已出現但語序仍為主語在前,未構成倒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下列哪一日起實施?
正確答案:C
基本法於1993年3月31日通過及公佈,但自1999年12月20日起實施,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之日,故C正確。A錯誤:1993年3月31日是基本法的通過及公佈日期,與實施日期不可混淆。B錯誤:1999年1月15日並非基本法通過、公佈或實施的任何日期。D錯誤:2000年1月1日不在基本法及相關法律文件之列。另可注意,中葡聯合聲明於1987年4月13日簽署,確認中國政府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
甲、乙兩車分別以 70 公里/小時及 60 公里/小時的速率同時從相距 650 公里的兩地相向而行,多少小時後相遇?
正確答案:C
相向而行時速率相加:70 + 60=130(公里/小時);相遇時間=距離 ÷ 速率和=650 ÷ 130=5(小時)。本題的關係式與方法:相向而行的相遇問題,兩者接近的速率是兩個速率之和。驗算:相遇時甲行了 70 × 5=350 公里,乙行了 60 × 5=300 公里,合計 350 + 300=650 公里,等於兩地距離。A 錯:把小時誤換算為分鐘後仍標示為小時。B 錯:誤用兩車速率之差作除數。D 錯:只用其中一車的速率計算。
甲、乙、丙三人按 4 : 1 : 2 的比例分配 875 澳門元,求甲所得。
正確答案:B
總份數=4 + 1 + 2=7(份);1 份=875 ÷ 7=125(澳門元);甲=4 × 125=500(澳門元)。本題的關係式與方法:三項連比按總份數分配,每人的份額=1 份的數量 × 自己的份數。驗算:乙=125、丙=250(澳門元),三者之和=500 + 125 + 250=875,與總額相符。A 錯:誤按三人平均分配,未依比例。C 錯:算成乙的份額,比例對應錯誤。D 錯:分母只用其餘兩人的份數。
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的運作方式是:
正確答案:A
第2/1999號法律第6條第1款及第2款分別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及審計署,兩者均獨立工作,故A正確。《澳門基本法》第59條及第60條亦分別規定廉政公署、審計署獨立工作,廉政專員及審計長對行政長官負責。B錯誤:兩者均不隸屬於行政法務司。C錯誤:廉政公署獨立工作正確,但審計署並非隸屬於經濟財政司,而是獨立工作。D錯誤:兩者均不隸屬於立法會。須注意獨立工作並不等於不受任何問責:廉政專員及審計長均須對行政長官負責。
根據表2,哪一個服務中心的「人均服務人次」(服務人次 ÷ 員工數)最高?
| 服務中心 | 服務人次 | 員工數 | 滿意度 |
|---|---|---|---|
| 甲中心 | 20000 | 25 | 88% |
| 乙中心 | 18000 | 20 | 92% |
| 丙中心 | 32000 | 40 | 85% |
| 丁中心 | 15000 | 15 | 90% |
正確答案:C
驗算:甲中心 20000 ÷ 25 = 800人次;乙中心 18000 ÷ 20 = 900人次;丙中心 32000 ÷ 40 = 800人次;丁中心 15000 ÷ 15 = 1000人次。四者之中最高為丁中心的1000人次(其次為乙中心900人次,甲、丙兩中心同為800人次),故答案為丁中心。單看服務人次總數會誤選丙中心,但丙中心員工數最多,人均並非最高。
一件貨品標價 800 澳門元,現按標價的 10% 出售,求售價。
正確答案:A
售價=標價 × 折扣率=800 × 10%=720(澳門元)。本題的關係式與方法:折扣率指「售價佔標價的百分率」,售價=標價 × 折扣率。驗算:720 ÷ 800 × 100%=100%,即售價為標價的 10%,與「按標價 10% 出售」相符。B 錯:誤把 10% 當成直接減 100 澳門元。C 錯:只算出減價金額,未從標價中扣除。D 錯:折扣率看錯,誤讀成 85%。
「甲、乙兩數之和為50,且甲數是乙數的4倍。求甲數。」
正確答案:D
驗算:設乙數為 x,則甲數為 4x,由 4x+x=50 得 5x=50,x=10,故甲數為 4×10=40。覆核:40+10=50,且 40 是 10 的4倍,符合題意。10 是乙數(題目問的是甲數);代入覆核:若甲為20則乙為30,20 不是 30 的4倍;若甲為30則乙為20,30 也不是 20 的4倍,均不成立。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陸地主要由下列哪幾部分組成?
正確答案:A
澳門由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組成,氹仔與路環之間因填海形成路氹城。橫琴、九洲均屬廣東省珠海市,香港島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故其餘選項錯誤。
五名學員甲、乙、丙、丁、戊互相比較成績,已知:丙 比 乙 高;丁 比 丙 高;丙 比 甲 高;丙 比 戊 高。下列哪一位必定取得最高的成績?
正確答案:D
把各條線索串成大小次序:丙 比 乙 高;丁 比 丙 高;丙 比 甲 高;丙 比 戊 高;在所有符合這些線索的排序中,丁 都必須排在最前,故 丁 必定取得最高成績。本題的關係式與方法:排名題把線索串成大小次序,再窮舉可能的排序以確認答案唯一。驗算:窮舉五人的全部排列並逐一檢驗上述線索,只有以 丁 為首的排序才全部符合,故 丁 必定最高。A 錯:存在符合線索而 乙 並非最高的排序,故 乙 只是可能較高,並非必定最高。B 錯:存在符合線索而 丙 並非最高的排序,故 丙 只是可能較高,並非必定最高。C 錯:存在符合線索而 甲 並非最高的排序,故 甲 只是可能較高,並非必定最高。
人口老化令長者服務需求上升,但需求不限於醫療。有社會服務機構觀察,長者若能在熟悉的社區獲得社交、購物與日常照顧的支援,生活滿意度通常較高。不過,原區安老的前提是社區內有相應設施和方便的交通,否則「原區」只是住所的位置,而不是可用的生活圈。 問題:下列哪一項是本文可以推論出來的?
正確答案:C
故選 C。文中指出「原區安老的前提是社區內有相應設施和方便的交通,否則『原區』只是住所的位置,而不是可用的生活圈」,由此可推出設施與交通不足會令原區安老流於形式。A 錯:與文中「需求不限於醫療」相矛盾,且「完全」過於絕對。B 錯:忽略了文中明確提出的設施與交通前提。D 錯:文中說長者在熟悉社區生活滿意度通常較高,並無支持長者偏好院舍之說。
某部門的申請人數由 600 人上升至 840 人,求上升的百分率。
正確答案:A
增加量=840 − 600=240(人);上升百分率=增加量 ÷ 原值 × 100%=240 ÷ 600 × 100%=40%。本題的關係式與方法:百分增減率=(新值 − 原值)÷ 原值 × 100%,分母一律是原值。驗算:600 × (1 + 40%)=600 × 1=840(人),還原出新值,正確。B 錯:百分率計算誤差,多算 5 個百分點。C 錯:只算出新值佔原值的百分率,未減去 100%%。D 錯:誤以新值作分母,算成增加量 ÷ 新值。
根據表3,三月的丙產品與一月的丙產品相差多少件?
| 月份 | 甲產品 | 乙產品 | 丙產品 |
|---|---|---|---|
| 一月 | 350 | 160 | 320 |
| 二月 | 410 | 130 | 290 |
| 三月 | 450 | 100 | 380 |
| 四月 | 470 | 100 | 300 |
正確答案:D
由表中讀取:三月的丙產品為 380,一月的丙產品為 320;相差=|380 − 320|=60(件)。本題的關係式與方法:圖表增減量=兩個時期的數值相減,取絕對值並注意單位。驗算:把相差量加回較小的一方,320 + 60=380,還原出較大的一方,計算無誤。A 錯:把兩個時期的數值相加,當成相差量。B 錯:這是「甲產品」同期的相差量,屬其他項目的數值。C 錯:把相差量多算一倍。
「如果完成培訓,則可以報考」,而且「完成培訓」。下列哪一項可以必然推出?
正確答案:D
這是否定前件式以外的有效推理:前提為「完成培訓」及「如果完成培訓,則可以報考」。既然前件成立,依條件句即可推出後件「可以報考」;其餘選項只是在真值表上與前提相容,並非必然為真。本題的關係式與方法:肯定前件式:由 P 及「若 P 則 Q」可推出 Q;不可反過來由 Q 推出 P。驗算:逐一檢查使兩個前提同時為真的情形,只有「完成培訓」與「可以報考」都為真的情形符合條件句;在該情形下「可以報考」必為真,而其他選項都可為假。A 錯:這是「否定前件」的謬誤:前提只說明 P 成立時 Q 成立,並未說明 P 不成立時 Q 會怎樣。B 錯:由前提可推出 Q 成立,故這一項與前提矛盾。C 錯:題目完全沒有提及這一事項,無法由已知前提推出。
根據《澳門基本法》,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下列哪些主體?
正確答案:A
基本法第144條第2款規定: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故A正確。B錯誤:修改提案權不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尚包括國務院和澳門特別行政區。C錯誤:修改提案權不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提出。D錯誤: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並非修改提案權的主體,行政長官的同意只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修改議案的程序要件之一。另第144條第1款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議案列入議程前先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